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台灣耐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楠彬 被告鴻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給付工程款事件,依兩造之固定資產採購契約書第八條8.4項約定,兩造就本契約、訂單或附件之條款或違約所生之爭議或請求,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