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該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四二號被告 尤明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八‧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惟查:上開疑似安非他命之結晶物(毛重八.三公克)雖經扣案,有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五一八七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據,然該署於扣押上開結晶物後,並未踐行毒物鑑驗程序,遍查全卷,未見有何鑑驗報告足佐,則上開扣案結晶物究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尚屬不明。是聲請人所為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