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0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參、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暨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足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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