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賠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賠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賠更字第二號
聲請人乙○○即受害人甲○○之法定繼承人
丙○○右列被告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所為之決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F一О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之意旨,決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內關於聲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F一О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則類推適用上開說明。茲更正為「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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