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12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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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2126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12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20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八八,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六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22日向其申請貸款新臺幣20萬元,
兩造訂立借據,並合意以撥貸分行(即三民分行)所在地之法院
即本院為因本契約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依約被告應按期於每
月12日將所貸金額分期繳納本息,共分60期平均攤還,並約定第
1期至第3期之利息按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84碼固定計息,第
4期至第6期之利息按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7.84碼固定計息,
第7期至第60期之利息按公告定除利率指數加41.84碼固定計息
,若逾期1次即喪失按月繳納本息之權利,應將所欠之借款一次
清償,另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該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該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款至94年9月12日
,自94年10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消費本息,計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催收款項客戶往來明細、呆帳
交易往來明細表各1份為證,經核無訛,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本
院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之借據及金錢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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