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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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