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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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補字第7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萬柒仟陸佰貳拾肆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顏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程 志 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