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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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613元,
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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