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重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十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賡堯 律師
張嘉尹 律師 蔡雪苓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街○○○巷○○號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 律師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一月四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許明進~B3法官江幸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明賢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