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更(一)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四號
上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卅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翠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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