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10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0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重傷,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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