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26號聲請人 張龔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欠銀行債務,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附具任何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冊。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4日送達聲請人。
聲請人迄未依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補繳聲請費,亦未檢具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冊到院。所為宣告破產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