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七七號
聲請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幸 訴訟代理人 鄭吉雄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0一號、第一八0二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0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富邦銀行仁愛分行│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貳拾壹萬零玖佰肆│AN一五九七九八││││公司 詹仁智 │││拾壹元│九││└─┴─────────┴─────────┴───────────┴────────┴────────┴──┘~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0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富邦銀行仁愛分行│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叁拾陸萬貳仟零伍│AN一五九七九八││││公司詹仁智│││拾伍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