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919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9,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