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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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彩峰造藝印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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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