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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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彩峰造藝印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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