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小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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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邦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邦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宜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
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若訴狀不合上開程式或有所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上開補正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
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提出被告邦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以供核對被告之基本資料,致訴訟文書無法確定送達與否而
難以進行言詞辯論,於法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文件,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法官 鍾 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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