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3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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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35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百富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8年9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8年9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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