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68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26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268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6月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上訴意旨略謂:(一)上訴人係於91年6月25日承租系爭營業地址之房屋經營「泥妮屋手藝行」,承租當時,房東業已變更房屋使用執照,由補習班變更為商店舖及住宅。(二)上訴人於92年1月9日即告知被上訴人所屬教育局職員 陳元琪 及建設局職員 陳文慶 ,上訴人所開設為手藝行,買材料附帶示範教學。至於陳元琪所提出之海報,係泥妮屋手藝行週年慶時,告知客人手藝行所賣材料之用,並無「招生、彈性上課及班」等詞,甚且,被上訴人所屬教育局竟以「泥巧屋紙黏土工作室」的招牌來處罰「泥妮屋手藝行」?況泥巧屋紙黏土工作室營業執照住址與泥妮屋手藝行不同。(三)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之規定,係針對補習班所訂定之規範,補習班係有班主任、每班招生人數及固定收費,泥妮屋手藝行僅有商店之售後服務,並無補習班行為。請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原審法院等語。
三、本件前揭上訴意旨所指各節,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指摘其為不當,而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所持理由究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並未具體說明,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盛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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