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甲○○原告因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土件,經查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台幣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
民事庭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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