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士鈞
徐智威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軍偵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士鈞、徐智威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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