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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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40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廷
黃麒源劉致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人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石馨文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