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819號
原   告  邱慶輝永強 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泰有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8,7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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