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訴訟代理人 李易霖
被 告 劉勝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
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
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
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發生車禍事故,原告依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事件。經查,本件車禍事故地
點係在國道一號南向34.6公里處,該處為新北市○○路段,
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且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東亞運輸公司)營業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被告
劉勝乾戶籍設於桃園市楊梅區,有被告東亞運輸公司之變更
登記表及被告劉勝乾之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即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移轉管轄至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