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5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振
國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054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惟本件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4,537元,嗣原告於104年11月30日具狀減縮請求
金額為100,79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79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