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5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振
  國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054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惟本件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4,537元,嗣原告於104年11月30日具狀減縮請求
  金額為100,79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79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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