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284號
原   告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君
原   告 中友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君
上列2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蔡岳璁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親家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2人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70元。惟查:
本件依原告訴狀記載及附件存證信函內容,可知請求項目包括原
告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友保全公司)請求給付駐衛保全
服務費用96,000元,而原告中友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中
友物業公司)請求給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用74,000元,合計170,000
元。又原告2人係基於「各別」之契約關係「分別」請求被告給
付服務費用,故原告2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計算,即原
告中友保全公司、中友物業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核定
為96,000元、74,000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1,000元,合計2,000元,僅以原告中友保全公司名義繳納1,770
元,尚欠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中友物業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2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中友物業公司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