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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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女媧石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星燁 訴訟代理人 徐永城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被告侵占出售 邱明來 貨款之詳細數額及證據、原告支付房屋租金之證據、出售玉佛寺貨物之名稱、數量等證物)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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