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一一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及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拾伍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林秋火~B法官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