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智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139號被告陳智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一案,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應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虎豹王二代小 瑪莉 」機種1台(含IC板)、贓款(新臺幣)2730元,係前述所示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智和因涉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1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號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523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如附表所示扣案之「虎豹王二代小瑪莉」機具1臺(含IC板1塊),係被告為本案賭博犯行之賭具,扣案現金2,730元,係被告所有在賭檯上之賭資等情,業據被告供述綦詳,並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18張可資佐證,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別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為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尚有誤會,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柏志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一│虎豹王二代小瑪莉機具│壹臺│├──┼───────────┼────┤│二│IC板│壹塊│├──┼───────────┼────┤│三│賭資│新臺幣貳││││仟柒佰參││││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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