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68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被告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宥嫻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O三年度建上更(一)字第十八號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返還款項及金額多寡,係以他訴訟即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8號所認定兩造就第三人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所受損害之應分擔比例若干為先決問題,是本件訴訟之裁判,自係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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