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翰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6號、第7號、第8號),本院合議庭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⑴、⑵所載全部犯行及一、⑶所載強制、恐嚇取財犯行部分,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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