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清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上訴人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 律師
阮皇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三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1年度建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6月27日送達,惟上訴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得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徐淑芬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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