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羿伶
邱盈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52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緩字第3785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服飾貳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羿伶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5227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服飾2件,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羿伶、邱盈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5227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印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商標「CHANEL」圖樣之服飾2件(保管字號:臺北地檢署102年度紅保管字第969號)均係仿冒品乙情,亦有鑑定人 賴麗玉 即香奈兒公司委任薈萃商標協會臺灣連絡處出具之民國102年7月2日鑑定證明書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人就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服飾2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