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 鄭洪麗花
鄭佳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吳冠龍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施昭佑 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1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0,0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