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林玉丞 被告 葉珞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購物代墊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借款428,200元,以上合計之金額為488,200元;另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給付被告返還和潤公司之股票3張,該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000元(本件收案日為民國111年1月19日;該日和潤股票收盤價為104元,104元×1,000股×3張)。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200元(488,200元+31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