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毒抗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抗字第496號抗告人即被告 曾信銘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62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第一審裁定,於110年11月22日收受原審裁定後,於同年月23日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亦未於抗告期間屆滿後補提抗告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