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抗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42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王晨羽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王晨羽所犯附表所示案件,原審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抗告人尚難甘服,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王晨羽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於裁判時經定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於裁判時經定有期徒刑4年2月,原審參酌抗告人王晨羽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危害社會治安之程度、犯罪相隔時間、前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受刑人於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所表示意見(原審卷第3頁)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為4年8月,本院認所定執行刑為適當,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唐照明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