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承沛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承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沛因詐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594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1月12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