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寬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寬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寬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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