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3號上訴人 林洪玉票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上訴人 林瑞昌 (即 林忠雄 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通 林端模 林清海 林延典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人 林正義 上訴人 林文治
林蘇金秀 (即林忠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育聖 (即林忠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嘉暖 (即林忠雄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何秋輝 訴訟代理人 何育昇 被上訴人 林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合併分割前應有部分合計面積(平方公尺)欄之記載,應予刪除。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更正如「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法官洪能超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家煜附表一編號共有人1095-1地號1096-1地號1097-1地號合併分割後分得之位置合併分割後之面積(平方公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1林正義無231/17502/51095-1⑸603603/30152林瑞昌(原共有人林忠雄死亡,其應有部分由林瑞昌繼承1/403/403/401095-1⑷219219/301534林文通1/1601/1601393/200001095-1⑵9494/30155林端模1/1601/1601321/200001095-1⑶9090/30156林文治1/1601/1601393/200001095-1⑴9494/30157林清海1/1601/1601393/200001095-19494/30158林洪玉票6/201/5無1095-1⑺382382/30159林延典1/5469/17501/51095-1⑹808808/301510何秋輝1/41/4無1095-1⑻459459/301511林福來7/351/201/201095-1⑼172172/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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