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丞鋐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丞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丞鋐前因強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