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4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楊國精法官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