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8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小字第3412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裁判,有不公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誤,聲請人聲請迴避後,提起抗告,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竟以108年度抗字第282號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有失公允,為此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8年7月19日108年度抗字第282號補費裁定,核屬承審法官指揮訴訟程序之職權行使,聲請人既未具體釋明承審法官於訴訟標的或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顯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此外,聲請人未再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有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其為本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莊嘉蕙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