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33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限即駁回再聲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游文科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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