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82號抗告人 黃文潭 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提出異議,惟就其內容觀之,顯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葛永輝法官陳蘇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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