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家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字第2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上訴人於109年1月30日、4月23日上訴理由狀均主張抵銷,請兩造於10日內就該抵銷之債權提出準備書狀到院,並將繕本逕送他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莊嘉蕙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