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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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經承辦法官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確定在案。上開事件既已終結,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準此,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109年5月15日遞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葛永輝法官陳蘇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