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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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姓名不詳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9年度他字第88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造金屬槍管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所移送扣案之土造金屬槍管1支,經送鑑定,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惟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而該條例所稱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前段、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受理民眾 江東哲 於民國108年8月9日上午7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祺錩機械工業」清運垃圾,所拾獲之槍枝零組件2袋、子彈3顆、子彈頭4顆乙節,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9年10月22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90089874號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查。又上開扣案物其中之土造金屬槍管1支,經送鑑定結果,認係屬公告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2月2日刑鑑字第1080085652號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0年1月27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01833號函、內政部110年1月19日內授警字第1100870182號函存卷可考,扣案之土造金屬槍管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件扣案之土造金屬槍管1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