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再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抗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再審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昌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本院109年度再抗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決參照),本件再審之聲請,再審聲請人並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僅泛言:法官非常不公正等語,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絛第1項、第95絛、第78絛,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陳得利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