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乙○○
1號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見本院卷第2頁之起訴狀內「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示)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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