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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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3年9月19日起至93年│94年3月4日│94年4月3日起至94年4│││11月5日止││月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7716號│94年度偵字第2471號│94年度毒偵字第3371號│├─┬──────┼──────────┼──────────┼──────────┤││法院│最高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台上字第3237號│94年度訴字第967號│94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實││││││審├──────┼──────────┼──────────┼──────────┤││判決日期│94.06.16│94.09.30│95.01.24│├─┼──────┼──────────┼──────────┼──────────┤││法院│最高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台上字第3237號│94年度訴字第967號│94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6.16│94.10.31│95.02.20│├─┴──────┼──────────┼──────────┼──────────┤││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2671號│94年度執字第4711號│95年度執字第1151號│││(94執緝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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